当人们在谈论新闻自由这个话题的时候,好多人会马上联想到美国这么一个国家,觉得在那个地方能够毫无顾忌地去批评官员,甚至是总统。然而,这样的一种印象实在是太过简单了,实际上存在的法律边界以及背后所蕴含的代价,要比仅仅从表面看上去的情况复杂了许多许多。
从一桩诽谤案说起
1960年,《纽约时报》登出一则民权运动广告,此广告里有对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工作的不实批评,沙利文发起诽谤诉讼且在一审时胜诉,这起案件刚开始看上去是普通的民事纠纷,然而却把媒体的报道自由推向了悬崖边缘 。
要是判决得以成立,那么媒体针对公职人员的任何失实批评都极有可能面临数额巨大的索赔,这样的情形会致使媒体在监督政府的时候变得畏首畏尾。此案件最终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进而成为了重新界定言论自由边界的引发源头。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转折
在1964年的时候,最高法院取得了9比0的票数,达成了一致裁定,使得《纽约时报》获取了胜诉结果。该判决确立了一项名为“实际恶意”的原则,即当公职人员发起诽谤诉讼时,其必须要证明媒体在进行报道之际,是明知相关信息为虚假的,又或者是全然不顾真相的。而这项判决极大程度地提升了公职人员起诉媒体的门槛。
其背后所蕴含的逻辑在于,就公共事务展开的辩论是应当做到“百无禁忌”的,甚至是要允许一些尖锐的言论存在,允许一些片面的言论存在,允许一些有误的言论存在,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寒蝉效应”发生,从而保证对于政府的监督不会因为惧怕诉讼进而陷入沉默状态 ,这是如此这般的一种情况 。
自由的代价与媒体的矛盾
获取强大保护后的媒体状况出现了新问题,这是权利放大所带来的,作者刘易斯对此并未回避,他指出,媒体有时会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甚至把言论自由当作肆意攻击的“尚方宝剑”,而这种傲慢损害了公众信任。
媒体在拥有被赋予的特殊权利之际,是不是肩负了对等的职责呢?当那种追求引起广泛关注的效果超越了对事情真实性的核实查验时,原本用于监督公共权力的有力工具也有可能对毫无 culpability 的普通民众造成伤害。这是在言论自由的制度范畴之内存在着的一个一直持续的艰难处境。
令人反感的言论也受保护
美国言论自由范围何其宽,常令外人惊得直咋舌,它甚至还保护某些散布仇恨的言论。1977年,有个美国纳粹党打算在伊利诺伊州一处犹太人聚居区游行,它喊出的口号极具挑衅性且带有伤害性。当地政府要试着禁止,可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裁决该游行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对此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言论自由最为关键的要点在于去保护那些会让人产生反感的、以至于是绝大多数人都厌恶憎恨的观点。政府并没有权力仅仅只是因为社会大众对某种思想存在憎恶之情就对其进行压制。而这样一种“内容中立”的原则,乃是美式自由当中一个存在争议的焦点部分构成要素。
边界何在与他国差异
这样一种极端自由,并非是全球被普遍认可的通行准则。在德国、法国等诸多欧洲国家当中,公开去否认大屠杀或者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是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的。而不同的历史以及社会文化,塑造出了截然不同的法律边界。要是直接把一国的模式套用到另一国,往往是行不通的。
就普通大众群体来讲,关键之处在于,那我们所冀望所欲求的言论自由界限究竟处于何方,是更偏向于美国那种近乎可说是毫无限制的情形,还是更倾向于欧洲的那种有着秩序规范的自由状况,而这是需要关联结合自身所具有的社会实际情形以及法律传承传统来进行思索考量的。
对我们的启示与当下挑战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同时借助《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具体规范,这些规定于实际执行当中,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遭遇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方面的新应战,这需要管理方式持续与时俱进。
现今的关键要点在于依据法律来治理网络领域,既要保障公民依据法律拥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又要整治诸如谣言、诽谤这类滥用自由的行为。所追求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清朗且有序的舆论环境,使得批评以及赞美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范围之内自由地进行表达,而这正是维护所有自由的根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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